新約伴讀

羅馬書第七章

週三 律法的地位、性質、內容及功用【2】

羅馬書七章七至十六節:
7這樣,我們可說甚麼?律法是罪麼?絕對不是!只是非藉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;非律法說,『不可起貪心』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8然而罪藉着誡命得着機會,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面發動,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,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10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;11因為罪藉着誡命得着機會,誘騙了我,並且藉着誡命殺了我。12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的,誡命也是聖的、義的並善的。13這樣,那善的是叫我死麼?絕對不是!然而罪為要顯出真是罪,就藉着那善的叫我死,使罪藉着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。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,但我是屬肉的,是已經賣給罪了。15因為我所行出來的,我不認可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作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。16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

在性質上,律法是聖的、義的並善的。(羅七12。)律法也是屬靈的,(羅七14上,)因為律法乃是神的說話。十條誡命旣是神的說話,就是神的呼出。聖經都是神的呼出。(提後三16上。)神的呼出當然完全是屬靈的。因此,在這意義上,律法是屬靈的。

律法的性質是善的、屬靈的,但其地位是錯的。一位女子可能在性質上是善的、屬靈的,但她仍是個妾。這女子也許是『金』的女子,屬靈的女子,但她沒有正統的地位。律法的性質是善的,因為律法是屬靈的,是神的話,(詩一一九103,105,130,)和神的呼出。(提後三16上。)

律法在其內容上也是神的描繪,因此是神的見證。(詩七八5,一一九88下。)律法-十條誡命,乃是神的照片。因為律法是神的照片,它就是見證。這就像我們的照片是我們的見證一樣。

律法的功用是暴露人的罪性與惡行。(羅三20下,四15下,五20下,七7下。)律法的作用像鏡子。我們若不照鏡子,就看不見自己的臉有多髒。但我們若照鏡子,我們臉髒的情形就暴露出來了。律法的作用像鏡子,暴露我們的罪性與惡行。不僅如此,律法在功用上也被神用來看守祂的選民,並護送他們到基督那裏。(加三23~24。)基督還未來到以前,神將律法賜給祂的選民,作看守者看守他們。然後基督來了,這看守者就被神用來護送並帶他們歸於基督。因着被律法暴露,被律法征服,被律法折服,神的選民就要從律法歸於基督。

律法是善的、屬靈的,卻是輭弱的。律法因着輭弱而不能賜生命。(加三21下。)我們罪人不僅是惡的,也是死的。(弗二1。)我們所需要的基本東西乃是生命。善的律法,義的律法,聖的律法,屬靈的律法,雖然是好的,卻不能將生命分賜到我們裏面。

不僅如此,律法因肉體而輭弱,不能行神所要的。(羅八3上。)許多姊妹很容易被得罪;你若得罪她們,她們不會忘記。赦免和忘記似乎是小事,但我們在這事上無法完全得勝。這表明我們是輭弱的。因我們輭弱,我們是律法的工具,所以律法成為輭弱的。(羅三20上,加三11上。)(詩篇生命讀經,二一至二七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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