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V-29 生命的感觉
诗歌:534
读经:
弗四19 他们感觉既然丧尽,就任凭自己放荡,以致贪行种种的污秽。
罗八6 因为心思置于肉体,就是死;心思置于灵,乃是生命平安。
死的感觉
软弱、虚空、不适、不安、沉闷、枯干、黑暗、痛苦等—在消极一面
在消极一面,生命的感觉是死的感觉,一种消极的感觉。这明确的启示在罗马八章六节。我们必须领悟,罗马八章六节完全是说到感觉,因为它说心思置于肉体,就是死。这不仅是事实,也是感觉的事、知觉的事。你将心思置于肉体,就有死的感觉。你觉得死就在那里。
死的感觉是内里软弱、虚空、不适、不安、沉闷、枯干、黑暗、痛苦的感觉等—在消极一面(罗八6上)。当你觉得自己里面软弱、虚空、不适、不安、沉闷、枯干、黑暗、并且痛苦,这指明死就在那里。死在这里,就是说,你将你的心思置于肉体。将心思置于肉体,意思就是活在肉体里。心思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钥匙。这钥匙为我们开门,使我们行在路上。将心思置于肉体,意思就是开肉体的门,并走属肉体的路。因此,当你觉得死在这里,就必须领悟,你正在肉体里生活、行事为人。这是生命的感觉消极的功用。
生命平安的感觉
刚强、饱足、平安、安息、释放、活泼、滋润、明亮、舒服等─在积极一面
在积极一面,生命的感觉发挥功用,给我们以下积极的知觉─刚强、饱足、平安、安息、释放、活泼、滋润、明亮、舒服等(6下)。我们不是软弱的,乃是刚强的。我们不是虚空的,乃是饱足的。我们没有不适和不安,乃有平安和安息。我们没有沉闷,乃有释放和活泼。活泼是一种活的光景。我们有滋润的感觉与枯干相对,明亮与黑暗相对,以及舒服与痛苦相对。这一切都是我们从生命感觉的功用所得着积极的感觉。当我们有这几种感觉,就必须领悟,这是生命的感觉在作工。
因此,罗马八章六节所含示主要的事,就是生命的感觉。将心思置于灵,就是生命平安。这完全是感觉和知觉的事。这知觉是生命的感觉。它的功用不仅引导我们,也支配我们,管制我们,并指引我们。死的感觉和生命平安的感觉,是生命感觉之意义的两方面。
生命的感觉与良心的感觉有关
无论在消极一面成积极一面,生命的感觉总是与良心的感觉有关。以弗所四章十九节说,不信的人“感觉丧尽”。这里的“感觉”主要是指人良心的感觉。一般不信的人不在意他们良心的感觉。对自己内里感觉最不在意的人,是最有罪的人。不信者若竭力要作好人,就必顾到自己内里的感觉。那些只受法律、警察支配的人,构不上道德的标准。甚至对不信的人而言,道德的标准也必须照着他们良心内里的感觉。当然,对信徒而言,生命的感觉不仅仅是良心的事,乃是与照着生命(神的生命)感觉而有的良心感觉有关。
生命感觉的功用
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天然的生命里,或活在神圣的生命里
我们若活在天然的生命里,感觉就是死的,完全是在消极的一面;于是我们有死的感觉,同其一切消极的点。我们若活在神圣的生命里,感觉就是生命的,完全是在积极的一面;于是我们有生命平安的感觉,同其一切积极的点。生命的感觉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天然的生命里,或活在神圣的生命里。生命的感觉引导我们,支配我们,管制我们,并指引我们。这真理在今天的基督教里已完全失去了。今天基督教的教训多半集中于道德和好行为,他们不在意让这内里生命的感觉发挥功用,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天然的生命里,或活在神圣的生命里。既然我们追求基督作我们的生命,我们就必须顾到这生命的感觉。我们若没有刚强、饱足、平安、安息、释放、活泼、滋润、明亮、舒服等积极的感觉,就必须知道,我们不是活在神圣的生命里;我们就必是活在天然的生命里。
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肉体里,或活在灵里
生命感觉的功用,也使我们知道我们是活在肉体里,或活在灵里。活在天然的生命里是一件事,活在肉体里是另一件事。你也许认为天然的生命和肉体是一样的,但二者仍有一些不同。肉体总是败坏的,绝无善良的肉体。但天然的生命有时候也许是善良的。天然的生命与神圣的生命相对,肉体与灵相对。
所以,关于生命感觉的功用有两方面。第一方面是让你知道你是否活在神圣的生命里,第二方面是让你知道你是否活在你的灵里。消极的说,生命感觉的功用使你知道你是否活在天然的生命里,作天然的人,也让你知道你是否活在肉体里。在我们的经历中,我们总是能区别这两件事。许多时候我们觉得自己是在肉体里生活、行事为人、并行动。有时候我们不是那么属肉体,但我们仍然感觉到,我们是在天然的生命里,在我们天然的人里行事为人,而不在神圣的生命里。
我们对圣徒说到这一课以前,需要许多祷告以进入这些点。这一课不该仅仅是照着字句的知识道理,必须是来自我们所经历的生命的东西。我们需要许多祷告,将自己祷告到生命的感觉里。然后我们释放话语就能实际的在交通里,而非仅在教训上。我们的信息会是一种交通,告诉人我们如何经历了这些事,生命的感觉对我们是如何的真实且实际,我们又如何天天在里面这种管制、引导、指引的元素之下(生命的基本功课,一○○至一○二、一○五至一○七页)。
参读:生命的基本功课,第十一课;李常文集一九六三年第三册,生命经历的基本原则,第四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