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II-28 福音的目的

诗歌:附4

读经:

可十四3 耶稣在伯大尼患痲疯的西门家里坐席的时候,有一个女人,拿着一玉瓶至贵的真哪哒香膏来,打破玉瓶,把膏浇在祂的头上。

可十四9 我实在告诉你们,普天之下,无论在什么地方传扬这福音,也要述说这女人所行的,作为对她的记念。

枉费

“有几个人心中很不喜悦,说,何用这样枉费香膏呢?这香膏可以卖三十多两银子赒济穷人;他们就向那女人生气。”(可十四4~5)。我相信主要我们一同来思想“枉费”这两个字所含有的意义。

什么是枉费呢?枉费的意思就是给得太多了;超过了必需的。如果一个先令就够了,而你给一镑,那就是枉费。如果二两就可以,你给了一斤,那是枉费。如果一件事三天就够把它作好,你却花了五天或一个礼拜,那是枉费。枉费的意思就是说,你为了一件太小的事,付出了太大的代价。如果一个人受了众人认为他所不配受的,那就是枉费。

但是要记得,主说,无论在什么地方传福音,也得传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一件事。为什么呢?因为主要福音传到产生类似马里亚所作的事,那就是说,人应当来到祂那里,把他们自己枉费在祂的身上。这就是主所寻求的结果。

荣耀的灵住在我身上

原谅我题起一件我自己的例子。主后一九二九年,我从上海回到我的故乡福州。有一天,我拿着一根手杖沿着街走,因为我的身体很衰弱。在街上我遇见了一个我从前在大学时候的教授。他把我带到一个茶馆,我们就一同进去,在那里坐一坐。他把我从头望到脚,又从脚望到头,然后说,“当你在大学的时候,我们都很看重你,一致认为你会有大的成就,谁能相信你今天竟是这个样子!”他用锐利的眼光望着我,向我发出这个尖刻的问题。我必须承认,我一听见他的话,我真想放声大哭一场。是的,我的事业、我的健康、我的一切都完了。现在又碰见这一位以前教我法律的教授这样问我:“你就这样一事无成,毫无进展,毫无表现的下去么?”

但是,就在那一剎那,我经历了什么叫作神荣耀的灵住在我身上。我承认那是我一生中第一次真正知道这句话的意义。当我一想到我竟然能够为着我的主,把我的生命倾倒,我的魂里就充满了荣耀。当时我的身上实在是满了圣灵的荣耀。我能仰起脸来,毫无保留的说,“主阿,我赞美你!没有一件事能比这个更美;我所拣选的道路是上好的!”对于我的教授,事奉主完全是枉费的。然而这乃是福音的目的—使我们对于主的价值能有真正的估量。

使祂的喜悦事奉

但是我们要记得,如果我们不把自己“枉费”在祂的身上,祂就绝不会满足。你曾给主太过么?让我告诉你一件事,我们早晚要学这个功课,在事奉神的事上,枉费的原则就是能力的原则。舍弃的原则就是决定我们用处的原则。在神手中真实的用处,乃是以“枉费”来测量的。你越以为你能作,越使用你的才干,达到了顶点(有些人甚至超过了顶点!)来从事你的工作,你越发觉得你所用的是世界的原则,不是主的原则。神在我们身上一切的对付,都是为着在我们里面建立一个原则,那个原则就是,我们为祂作的工作,必须起源于我们的服事祂。我不是说我们什么也不必作;我所说的乃是我们必须首先注意主自己,而不是注意祂的工作。

预先膏祂

主必须开我们的眼睛,使我们看见祂的价值。如果世上有一个艺术珍品,我照它的高价买进,也许是一千镑、一万镑、甚至一百万镑,有人敢说这是枉费么?只有当基督徒贬低主的价值的时候,基督教里纔有这一个枉费的思想。整个问题全在于,到底现在对于我们祂是多宝贝?如果我们不太宝贵祂,就我们给祂无论怎样少,都会觉得是不该有的枉费。但是当我们真宝贵祂的时候,就没有什么东西对于祂会太好,会太贵;就是把我们所有最珍爱和最有价值的宝贝,都倒在祂的身上,我们也不至于认为这样作是可羞愧的。

膏的香气永久存在

当你遇见真正受过苦的人,就是那些与主同经历,宁受限制被主禁闭,不愿摆脱限制而成“有用”,因而学会只在主里面,不在别处寻找满足的人,你会立刻觉得碰到了一个东西。你属灵的感觉立刻察觉一种基督的香气。在他的生命中有些东西已经破碎了,所以你闻到香气。那一天充满在伯大尼屋里的香气,今天仍然充满在教会中;马里亚的香气永远不会消失。为主打破玉瓶,只需一击,但是那个破碎和膏的香气却永久存在。

哦,枉费!为主枉费是一件有福的事。许多在基督教世界闻名的人,对此一无所知。许多人曾经被使用,甚至被用得太过了,却还不知道为神枉费是什么意思。我们喜欢一直在作,但是有的时候主宁可把我们监禁起来。我们常想到使徒的旅程;但神竟然把祂最大的使者加上锁炼!

“感谢神,常帅领我们在基督里夸胜,并借着我们在各处显扬那因认识基督而有的香气。”(林后二14)。

“屋里就满了膏的香气。”(约十二3)。

愿主赐恩给我们,使我们学习怎样讨祂的喜悦。当我们像保罗那样,把这件事作为我们最高的目的时(林后五9),福音就自然达到它的目的了(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十三册,二四六至二四八、二五二至二五三、二五六、二五八、二六一页)。

参读: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十三册,正常的基督徒生活,第十四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