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歌:大本591首

读经:罗七10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。
约五39~40你们查考圣经,因你们以为其中有永远的生命,为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。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。

律法倾向生命,但本身不能给人生命

罗马七章十节说:“那本来叫人得生命的诫命,反倒成了叫我死的。”这一节指明律法倾向于生命。尽管律法倾向于产生生命,律法本身却不能给人生命(加三21)。在本质上,律法本身没有生命,因此,它不能给我们生命。但律法的本意是要带进生命。保罗在罗马七章十节的话,是根据利未记十八章五节,那一节说,人若遵行神的诫命,就必因此活着。这表明律法的本意是要带进生命。我们若遵守律法,就要得着生命。

我们必须牢记,律法是属灵、圣洁、公义且良善的,颁赐律法的本意是要带进生命,律法本身不能给人生命。那么我们向着律法该有什么样的态度呢?我们绝不该轻看律法。反之,我们应当感谢律法暴露我们,征服我们,并且把我们带到作生命源头的主那里。我们应当说:“律法,我要感谢你暴露我,征服我,并带我归向那能赐我生命的那一位。”

律法离开作为生命源头的活神,就成为定罪人和杀死人的成分

律法一离开作为生命源头的活神,对于罪人就成为定罪人和杀死人的成分(罗七13,11)。将律法与神自己分开,就是在律法的“黑夜”里。如果我们想要起来遵守神的律法,我们就会自动地将律法和神自己分开了。然后在我们努力遵守律法的时候,我们自己也与祂分开了。结果,律法就成为杀死我们的字句。我们就好像西乃山下的以色列人。只因为说,凡主所要求的,他们都要遵行,他们就把自己与神这生命的源头隔绝了。其后律法在他们的经历中,就成为杀死人的成分。

若与主站在一起,圣经对我们就是生命

犹太教徒的事例,证实律法离开活神,就成为杀死人的字句。犹太教徒喜爱律法,并且热心遵守律法。但他们的喜爱和热心是在神以外。在约翰五章三十九至四十节主耶稣说:“你们查考圣经,因你们以为其中有永远的生命,为我作见证的就是这经。然而你们不肯到我这里来得生命。”犹太教徒以为圣经的白纸黑字里有生命。然而,到圣经面前,而不到主自己面前,也可能是迷信。

圣经的白纸黑字里没有生命。如果我们来到话面前,没有来到主面前,就不能从话得着生命。要从话得着生命,就必须在读主话的时候接触主。事实上,生命不在圣经本身;生命乃是在基督里。为这缘故,我们绝不该把圣经和主自己分开。圣经要成为生命树。但我们若把圣经和作为生命源头的主分开,它对我们就成了知识树。圣经对我们是生命树还是知识树,在于我们的光景和立场。我们若与主站在一起,圣经对我们就是生命。但我们若把自己与主分开,而还想要使用圣经的话,它对我们就成了知识树。每当我们在主以外来使用神的话,圣经就成了杀死人的字句。因此,我们读主话的时候,若与主站在一起,我们就在“白昼”。但我们若与主分开,就在“黑夜”里。

凭自己来遵守律法,不过只是一大失败

神颁赐律法的目的是要带进生命。然而,大多数的以色列人没有到神面前,没有接受祂作生命。反而,他们想要凭自己来遵守律法。结果,正如旧约记载的历史所指明的,不过只是一大失败。

我们愈想要凭自己来遵守律法,我们就愈可怜。我愈想要爱人,就愈爱不来。我没有更爱人,反而更会批评人。你难道没有类似的经历吗?你能够履行主的命令去爱人吗?虽然我们凭自己没有办法履行主的新命令,但这命令却能成就一项奇妙的工作,来描述主,并暴露我们。它证明我们无法爱人。不但如此,这命令还征服我们。我们若爱主,被这话所征服,我们会说:“主,我爱你,但我无法履行你的命令去爱人。主,我需要你,我完全倚靠你。”这是主要从我们所听见的话。

新心、新灵和神的灵,使我们实行神的诫命

最终,在耶利米书和以西结书里,神进来说到另立新约。在这约中,神要赐给百姓一个新心和新灵。不但如此,神还要将祂的灵赐给他们。这个新心、新灵和神的灵,使他们能够遵守神的一切诫命。这就是新约。“但与主联合的,便是与主成为一灵。”如果我们自己不与神隔绝,而照着新约一直与祂合一,我们自然就有才能、力量和权能,来实行神的诫命。

我们若享受与活神生机的联合,自然而然会履行律法的要求

加拉太人已经接受了主,并且进入恩典的领域,与犹太教徒大不相同。然而,他们从基督偏向律法。加拉太人的事例显示,每当信徒忽略他们与基督的联合,而转向律法,并且努力遵守,他们就与基督隔绝,并从恩典中坠落了。

保罗处理加拉太信徒中间的光景,发觉必须指出,需要信心与活神这生命的源头有生机的联合,好使我们成为新造。我们若操练信心,享受与活神生机的联合,好活出新造,我们就无须遵守律法。我们自然而然会活出一种生活,履行律法的要求,甚至超过律法的要求。(出埃及记生命读经,第六十四篇)

 

彼此问互相答:

1.律法倾向生命,但律法一离开作为生命源头的活神,对于罪人就成为什么?

2.圣经的白纸黑字里没有生命,那么我们该怎样作,圣经对我们才是生命?

3.我们怎样才能活出一种履行律法的要求,甚至超过律法的要求的生活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