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約伴讀
加拉太書第四章
週二 兒子的靈【2】
加拉太書四章六節上:
而且因你們是兒子,神就差出他兒子的靈,進入我們的心,
保羅在四章六節宣告說,『而且因你們是兒子,神就差出祂兒子的靈,進入我們的心,呼叫:阿爸,父』!神的兒子是神生命的具體化身。(約壹五12。)因此,神兒子的靈就是生命的靈。(羅八2。)神將祂生命的靈賜給我們,非因我們是守律法的人,乃因我們是祂的兒子。守律法的人無權享受神的生命之靈,但神的兒子有地位,有充分的權利,能有分於神的靈,這靈有全備生命的供應。這樣的靈,就是神兒子的靈,乃是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之福的中心。(加三14。)
基本上,兒子的名分是一件生命的事。地位和權利都在於生命。我們要享受神兒子的名分,就需要那靈。離了那靈,我們就不能由神而生,得着神聖的生命。一旦我們由那靈而生,我們就需要那靈,好在生命裏長大。沒有那靈,我們就不可能有兒子名分的地位、權利或特權。兒子的名分所有的要點都在於那靈。憑着那靈,我們就有神聖的出生和神聖的生命。藉着那靈,我們便能長大以至成熟。因着那靈,我們就有兒子名分的地位、權利和特權。故此,沒有那靈,兒子的名分便是徒然的,只是一個空洞的名辭。但那靈來了,兒子的名分就成為實際,我們就在生命、成熟、地位、權利上完全實化兒子的名分。任何事物都不能頂替兒子名分的靈。反之,兒子名分的靈必須頂替一切,特別是頂替律法。
保羅的觀念是:律法乃是監護人、看守者。雖然律法能彀看守我們,卻不能給我們兒子名分的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權利。律法不能給小孩子地位,只能作為兒童導師。反之,那靈能彀給人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權利。所以,律法不該頂替那靈;那靈必須頂替律法。
在四節和六節,我們讀到兩種差出。保羅在四節說,神差出祂的兒子;而在六節說,神差出祂兒子的靈。按照創世記三章十五節的應許,基督作為女人的後裔,在律法以下來到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他們得着兒子的名分。基督救贖的目標不是天堂,如許多基督徒所相信的,而是兒子的名分。基督救贖我們,好叫我們得着神兒子的名分。祂藉着救贖,為我們打開得着兒子名分的路。不過,那靈若沒有來到,我們的兒子名分就是空洞的,只是地位上或形式上的兒子名分,而不是實際的兒子名分。兒子名分的實際在於生命和成熟,這實際惟有藉着那靈而來。所以,六節宣告說,神差出祂兒子的靈,進入我們的心。
我們不該相信兒子的靈與兒子是分開的人位。事實上,兒子的靈乃是子的另一形態。子死在十字架上的時候,祂是基督;但祂進到我們裏面的時候,卻是那靈。首先祂是子,在律法以下來到,使我們有資格得着兒子的名分,並為我們開路來有分于兒子的名分。但祂完成這工作以後,就在復活裏成了賜生命的靈,並且成了兒子的靈臨到我們。今天,兒子的名分實際上就在於神兒子的靈。(加拉太書生命讀經,二三五至二三七頁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