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約伴讀
加拉太書第四章
週一 兒子的名分【2】
加拉太書四章一至五節:
1然而我說,後嗣幾時還是孩童,他雖是全業的主人,卻與奴僕毫無分別,2乃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,直到父親所豫定的時候。3我們也是這樣,為孩童的時候,受奴役于世上的蒙學之下;4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他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5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。
在四至五節保羅繼續說,『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出祂的兒子,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好叫我們得着兒子的名分』。四節的時候滿足,指舊約時期的完結,發生在父所豫定的時候。(2。)在這一節保羅描述子是『由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』。當然,這女子就是指童女馬利亞。(路一27~35。)神的兒子由她而生,成了女人的後裔,如創世記三章十五節所應許的。不僅如此,基督是生在律法以下,如路加二章二十一至二十四節、二十七節所啓示的;祂也守律法,如四福音所啓示的。
神的選民被律法圈住,受其監護;(加三23;)基督生在這律法以下,要把他們從這律法的監護下贖出來,使他們得着兒子的名分,成為神的兒子。因此,他們不該回到律法的監護下,受其奴役,如加拉太人受誘惑所作的;乃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裏,在基督裏享受那靈生命的供應。
照着整本新約的啓示,神的經綸乃是要產生兒子。兒子的名分乃是神經綸的中心點。神的經綸乃是把祂自己分賜到祂的選民裏面,使他們成為祂的兒子。基督的救贖是將我們帶進神兒子的名分裏,使我們能享受神的生命。神的經綸不是使我們成為守律法的人,遵從律法的誡命和規條,這律法只是為暫時的目的所頒賜的。神的經綸乃是使我們成為神的兒子,承受神應許的福,這應許是為神永遠的定旨所賜給的。神永遠的定旨乃是要得着許多兒子,作祂團體的彰顯。(來二10,羅八19。)因此,神豫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,(弗一5,)又重生我們成為祂的兒子。(約一12~13。)我們該留在神兒子的名分裏,好成為祂的後嗣,承受祂為永遠的彰顯所計畫的一切;我們不該寶貝律法,而岔到猶太教去。
要給兒子的名分下個恰當的定義並不容易。兒子的名分包含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特權。我們要成為父的兒子,必須有父的生命。然而,我們必須繼續在這生命裏成熟。生命與成熟就給我們權利、特權、地位,來承受父所有的。按照新約,兒子的名分包含生命、成熟、地位和權利。(加拉太書生命讀經,二三三至二三四頁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