V-22 四个管治信徒行为的原则
诗歌:304
读经:
林前六12 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处;凡事我都可行,但无论那一件,我总不受它的辖制。
林前十31 所以你们或吃、或喝、或作什么事,一切都要为荣耀神而行。
有最高标准的道德和美德
在新约中,救恩是基于信的原则,与律法无关。我们得救是借着信,不是借着守律法。然而我们得救之后,必须过一种生活,其道德标准比旧律法的标准更高。我们不该以为,因为神不照着律法的原则,而照着信的原则对待我们,我们就不必在意律法道德的诫命。相反的,我们得救之后,我们的道德标准应该远远高过律法的要求。
由管治的原则所规律
现在我们要来看,要有最高标准的道德和美德,我们需要由四个管治的原则所规律。
对事,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处
林前六章十二节上半说,“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处。”我都可行,直译,都在我(选择去行)的权下。因此是许可的、容许的、合法的。有益处意即有利(不是仅仅方便)、美好、值得。这辞原文意有利的、经济的、方便的、对很快达到目标有所说明的,也指美好的事物。这里保罗的思想可能是说,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留在神经纶的中心在线;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背十字架,或有益于我们经历基督。
我们若要了解这里保罗对“有益处”一辞的用法,就要对整卷哥林多前书有正确的领会。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不都帮助我们得着这卷书信中所启示的益处,也不都帮助我们过身体的生活。的确,你可能有自由去作某些事,但在召会生活中那些事对你无益,也不会加强你祷告的生活。我们若照着整卷哥林多前书的全文,应用保罗在六章十二节上半所说的话,就会看见他这里的话乃是包罗一切的。保罗乃是说,凡事我们都可行,但对我们过基督徒生活、召会生活和身体生活,不都是美好、有益处、方便或经济的。
对自己,凡事都可行,但无论那一件,总不受它的辖制
在林前六章十二节下半保罗说,“凡事我都可行,但无论那一件,我总不受它的辖制。”本节保罗两次说到“凡事我都可行”。头一次的用法是客观的,第二次的用法是主观的。
受它的辖制,直译,被置于它的权下。凡事都在我的权下,但我不在任何事的权下。凡事对我都是许可的、容许的、合法的,但我不受任何事的辖制(奴役),或被置于任何事的权柄、控制之下。
我们考虑是否要作某件事时,该问我们是否在那件事的权势或控制之下。一件事若控制我们,或辖制我们,我们就不该作。比方说,我们可能疑惑该不该吃某些食物。吃那些食物也许不要紧,但是食物不该辖制我们。我们必须完全对付每一件辖制我们的事。
对别人,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
林前十章二十三节下半说,“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建造人。”与本节类似的六章十二节结束于不受任何事的辖制;本节结束于不建造人。前者与我们自己有关,后者与别人有关。在六章十二节保罗关心的是个人,但在十章二十三节保罗关心的是团体。十章二十三节的建造一辞,不仅是指个别信徒的造就,也是指基督团体身体的建造(林前十四4~5,12,弗四16)。哥林多前书强调建造的事(三9~10,12,八1)。
我们在一切所作的事上,必须留意事、自己和别人。对事,凡我们所作的,必须有益处;对自己,凡我们所作的,对我们都不该是捆绑和奴役;对别人,凡我们所行的,都必须建造别人。
对神,无论作什么,都为荣耀神而行
林前十章三十一节说,“所以你们或吃、或喝、或作什么事,一切都要为荣耀神而行。”荣耀是神的彰显,是神彰显在荣耀里。我们无论作什么,都要为荣耀神而行,就是为彰显神而行。这意思是说,我们尤其需要在我们的身体上荣耀神(六20下)。照着六章十三节至十一章一节这段话的内容,在我们的身体上荣耀神,乃是让住在我们里面的神(约壹四13)占有、浸透我们的身体,并借着我们作祂殿的身体,彰显祂自己,特别是在吃喝与嫁娶这两件事上。为此,我们需要认真并严格的管治我们的身体,使它服从(林前九27);并将身体当作活祭献给神(罗十二1)。
林前六章十二节及十章二十三、三十一节,给我们规律新约信徒行为的四个基本原则。第一,信徒凡事都可行,但所行的必须是有益处的。必须是有益处的,意思就是,这些事不招致任何损失。第二,信徒必须不受任何事的辖制、控制,或被置于任何事的权柄之下。第三,凡信徒所作的事必须建造别人。第四,信徒无论作什么,都要为荣耀神而行。否则,没有一事是许可的或可接受的。某件事若没有通过这四个原则的试验,我们就不该去作。
要走这条窄路,我们需要基督
我们在基督里的信徒是自由的,因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。不过,我们仍然需要被这四个管治的原则所规律。对于任何一件事,我们都要考虑是否有益处,是否辖制我们,是否建造别人,是否荣耀神。我们可能发现,在实行上很难照着这些原则而活;这就是我们需要经过过程之三一神分赐的原因。照着这些原则而活,乃是走那引到生命的窄路(太七14)。要走这条窄路,我们需要基督。所以,我们需要将基督应用到每一种景况里。因着我们很难脱离我们的习惯,所以我们需要三一神,也需要祂的分赐(新约总论第六册,三九○、三九四至三九七页)。
参读:新约总论,第一七六篇。